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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布国家制造业创新网络知识产权指导原则

                                                (来源:《科技政策与咨询快报》,2015-07-30

201543日,美国国家先进制造计划办公室(AMNPO)发布《国家制造创新网络知识产权指导原则》[1],为创新机构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了指导原则和框架,明确了关键的知识产权权益,这有助于解决未来可能面临的主要知识产权问题。

一、基本原则

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创新合作网络;网络内的机构不应将知识产权收入作为持续性收入来源,而只作为支付会员费的手段;合作机构在项目开始前就应进行知识产权协商,以降低合作中的协调、交易、管理成本;合作网络的成员机构各自制定知识产权原则,但要符合政府的法律要求。

二、具体的指导原则

1、机构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应各自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明确界定知识产权相关问题的内涵,具体包括:界定机构知识产权和非机构知识产权、技术许可、保密数据、背景知识产权、出版权的内涵,提出纠纷处理和将知识产权转移给个体的规定。

2、项目知识产权的管理。项目合作伙伴应在项目前期洽谈知识产权相关问题,最晚不应迟于项目的启动。前期协商内容应该包括知识产权所有权、许可、维护和争议处理,以及共同出版物等问题。

3、知识产权的所有权。除事先规定,机构内成员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应由成员以发明人身份拥有。共同发明的知识产权应与雇主共同拥有。

4、机构资助项目的知识产权。机构应该帮助知识产权所有者获得机构研发的知识产权许可,同时帮助这些知识产权进行商业化。各机构应研究学习其他机构的特点与经验,推动创新和技术的商业化。

5、非机构资助项目的知识产权。非机构资助项目的知识产权是指利用本机构基础设施、但没有得到机构资助所取得的研究成果。该类知识产权不需要与其他成员共享。根据联邦政府管理条例,对于所有成员而言,使用机构的设施设备必须以全成本核算。非机构资助项目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共同所有权应该通过项目的协议来确定。例如,受行业基金资助在政府机构进行的研究,若利用其设备和设施时政府以全成本核算收取了相应费用,则政府对产生的知识产权没有使用权或介入权。

6、背景知识产权。背景知识产权是指在项目合同签订时合作机构已经拥有的与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机构资助项目所需要的背景知识产权应该以项目对项目的形式进行合作,且仅限于项目内。具体的权益包括未来使用和部署技术、工艺或产品开发工具的权益。若项目结束后仍需要继续使用该权益,背景知识的所有者应提供授权。如有必要,应在项目开始时与背景知识产权所有者商讨相关事宜。

7、数据使用权和管理。作为机构知识产权管理的一部分,机构应该制定符合出口管制法的数据计划,界定并区分机构内部的所有数据类型(限制权力、机构保护、项目保护、无限权限等),界定数据的获取和控制来维持数据机密性和网络安全。具体规定包括:预先存在的专有数据仍属于原始拥有者,但可在成员之间自由使用;由多个拥有者产生的数据,保密周期经商议决定;由多机构资助项目所产生的数据将由产生数据的各方和机构共同所有;联邦政府保留对机构所产生数据和知识产权的权利;以下数据例外:已经掌握的数据、独立开发的数据、公开获取而没有违约的数据、没有得收到第三方限制的数据。

8、出版权。所有制造业创新网络内的机构均应允许联邦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公开出版。如果一些数据具有显著的专有价值,允许延迟出版,以使参与者可以获得项目成果产生的价值和专利权。

9、政府权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所有成员都应对机构开发的知识产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政府仍然保留自己相应的权利。(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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